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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盛昌资源(01850):股东递呈要求撤销现任董事职务及委任新董事

时间2025-10-28 16:4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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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盛昌资源(01850)发布公告,于2025年10月28日或前后,本公司接获王乐先生日期为2025年10月27日的函件(该要求),要求本公司董事会根据本公司的公司细则第 58条召开本公司股东特别大会,借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以下决议案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

“动议根据本公司的公司细则第83(5)条谨此撤销李俊衡先生担任本公司执行董事职务,自本决议案获通过后即时生效。”

“动议根据本公司的公司细则第83(5)条谨此撤销邹艺娬女士担任本公司执行董事职务,自本决议案获通过后即时生效。”

“动议根据本公司的公司细则第83(5)条谨此撤销傅荣国先生担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职务,自本决议案获通过后即时生效。”

“动议根据本公司的公司细则第83(5)条谨此撤销Ghanshyam Adhikari先生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职务,自本决议案获通过后即时生效。”

“动议根据本公司的公司细则第83(5)条谨此撤销周云辉先生担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职务,自本决议案获通过后即时生效。”

“动议根据本公司的公司细则第83(5)条谨此撤销宣超慧先生担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职务,自本决议案获通过后即时生效。”

“动议谨此撤销于日期为2025年10月27日有关召开股东特别大会的要求通知至股东特别大会日期之间获委任加入本公司董事会的各位本公司董事(惟将于股东特别大会上获委任为本公司董事的人士除外)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自本决议案获通过后即时生效。”

“动议根据本公司的公司细则第83(6)条谨此委任王乐先生担任本公司执行董事职务,自本决议案获通过后即时生效。”

“动议根据本公司的公司细则第83(6)条谨此委任叶丽平女士担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职务,自本决议案获通过后即时生效。”

“动议根据本公司的公司细则第83(6)条谨此委任李芳女士担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职务,自本决议案获通过后即时生效。”

“动议谨此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本公司董事酬金。”

于递呈该要求当日,王乐先生持有本公司1800万股股份,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当中约10.42%。因此,本公司必须召开股东特别大会,借以考虑及酌情批准该要求所载决议案,且该大会应于递呈该要求后2个月内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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