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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FFLESINTERIOR(01376)接獲股東要求於即將舉行的股東周年大會上委任董事

時間2026-06-18 22:15:26

RAFFLESINTERI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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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通財經APP訊,RAFFLESINTERIOR(01376)發佈公告,於2026年6月15日,本公司接獲本公司控股股東瀚辰控股有限公司(瀚辰),及兩名自稱本公司正式登記股東發出的三份獨立通知(要求通知)。根據要求通知,瀚辰及兩名遞呈要求人擬於即將在2026年6月30日舉行的股東周年大會(股東周年大會)上提名合共九名人士擔任本公司董事。

瀚辰提名的候選人為“何涌先生、鄔倫先生、漆紅娟女士、王東先生及王國躍先生”,彼等的履歷詳情先前已於本公司日期為2026年1月5日的通函中披露。本公司已要求所有瀚辰提名的候選人提供最新履歷,而該要求已遭瀚辰的香港法律顧問(即C.C.Chau&Co.)拒絕,其聲稱根據上市規則第13.51(2)條,所要求的資料僅需在新董事加入董事會後予以披露,而非在提名階段(即該董事尚未實際獲委任時)披露。兩名遞呈要求人提名的候選人為“Tam Ka Yu先生、Wong Sai Tat先生、鄭涵宸女士及Zhang Zheng先生”。本公司已聯絡兩名遞呈要求人,要求提供Tam Ka Yu先生、Wong Sai Tat先生、鄭涵宸女士及Zhang Zheng先生各自的履歷資料。兩名遞呈要求人均已拒絕該項要求,聲稱所要求的資料僅需由本公司於董事獲委任後披露,而非在提名階段披露。董事會謹此澄清,該立場完全缺乏理據,且違反上市規則的明確規定。上市規則第13.74條明確規定:“倘重選董事或委任新董事須經股東於有關股東大會上批准,發行人亦須按照第13.51(2)條規定,在向其股東發出的有關股東大會通告或隨附通函內披露有關擬重選連任的董事或建議委任的新董事的詳細資料”(謹此強調)。令人關注的是,一名香港法律顧問竟會忽略如此基本且明確的規定。此外,三名看似互不相關的遞呈要求人竟會各自獨立地對上述引用的上市規則得出相同的錯誤解讀,此舉極不尋常。本公司堅持保持高度透明度並遵守第13.51(2)條規定,以確保其股東能在即將舉行的股東周年大會上作出知情決定。

於2026年6月17日,聯交所發出函件,實質上澄清了本公司必須就企業管治守則遵守“不遵守就解釋”原則。因此,本公司就獲豁免嚴格遵守董事提名審核程序而提出的要求未獲批准,且本公司有義務遵守上市規則規定的披露及管治標準。因此,本公司將繼續要求提名的候選人提供履歷資料及其他相關背景資料,以便本公司提名委員會(提名委員會)對該等候選人進行合理的盡職調查。同時,本公司正尋求法律意見,以確定兩名遞呈要求人向董事會提名董事之權利的合法性。

根據上市規則第13.73條及聯交所頒佈的適用“有關股東大會的指引”,倘於刊發通函後,董事獲悉有關將於股東大會上審議的標的事項的任何額外重大資料,本公司須向其股東提供該等資料,且該等額外資料須於審議標的事項的相關股東大會日期前不少於10個營業日提供。由於本公司(包括提名委員會)採取上述措施需要時間,除非經聯交所同意豁免遵守上市規則第13.73條的規定,本公司須刊發股東周年大會補充通函(並刊發經修訂代表委任表格),並將根據上市規則、法院在裁決(如下文所述)中所述的立場以及適當的法律意見,考慮對股東周年大會時間的任何影響。

同時,就本公司日期為2026年2月25日及2026年3月1日的公告所披露有關解除禁制令之判決的聆訊(於2026年4月17日進行),董事會獲悉開曼羣島大法院(法院)法官Hon.JusticeJalilAsif(JAJ)(法官)已於2026年6月8日作出裁決(裁決),即董事無權根據本公司的組織章程細則(細則)第64E條將股東周年大會延期至2026年6月30日之後的日期。據本公司瞭解,法官作出裁決:

(a)聯交所發出的復牌指引(復牌指引),以及獨立委員會須根據復牌指引的要求對“事項”進行獨立調查之規定與根據細則第64E條確定董事權力時對細則的解釋無關。復牌指引中的“事項(”其中大部分事項在較早階段已呈交法院審理)主要涉及:

(i)鄭能歡先生就一幅深圳地塊訂立買賣協議而進行的未經授權收購,代價為300,000,000港元,當中涉及虛報賣方身份、隱瞞其於目標公司的實益所有權,以及未有披露其於該收購事項中的個人權益;

(ii)鄭能歡先生未披露的過往訴訟,以及未披露其曾被中國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及╱或受到“限制消費令”限制;

(iii)若干申索函顯示鄭能歡先生存在未決訴訟,該等訴訟可能使交易對手方有權針對鄭能歡先生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所有權行使其權利;及

(b)不涉及股東周年大會後可能進行的董事會重組,據此,董事會的大多數成員(包括目前組成獨立委員會的三名獨立非執行董事)可能會被投票罷免。從本公司的角度而言,該等董事會變動或會危及本公司達成復牌指引及在聯交所恢復本公司股份買賣的能力,不符合本公司及其少數股東的利益。

鑑於本公司根據上市規則所承擔的責任及法官於裁決中所述立場(二者可能並不一致),本公司正尋求法律意見,並將就後續措施諮詢聯交所。為妥善處理此事,董事會肩負着重大責任,須在履行其於上市規則項下的持續責任之同時,考慮法院提供的指示。本公司將繼續暫停買賣,以待達成聯交所發佈的復牌指引。董事會知悉,未能完全遵守上市規則或會引發進一步的監管後果,包括根據上市規則第6.01條可能撤銷本公司的上市地位。聯交所已明確提醒本公司,達成復牌指引並維持合規狀況,是恢復買賣的絕對先決條件。董事會強調,除牌將對本公司及其全體股東的整體利益造成重大且不可彌補的損害,因此,其正以十分審慎的態度行事,以保障本公司的長期生存能力。任何重大更新(包括刊發股東周年大會補充通函及經修訂代表委任表格)將按照上市規則的規定於適當時候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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