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FFLESINTERIOR(01376)接獲解除禁制令的判決 2月25日復牌
時間:2026-02-25 06:23:45
RAFFLESINTERIOR
智通財經APP訊,RAFFLESINTERIOR(01376)發佈公告,如禁制令公告所述,根據法院令,原告單方面傳票的當事人聆訊將於提訊日舉行,以審議法院是否批准法院令(包括原告所尋求的禁制令)繼續生效。上述當事人聆訊已於2026年2月4日在開曼羣島大法院舉行(法院聆訊)。
本公司欣然告知股東,法院於當事人法院聆訊後,已解除2026年1月11日作出的單方面禁制令。法院聆訊後的判決(判決)日期爲2026年2月16日,並於2026年2月18日宣判,其中頒令如下:
(1)原告於2026年1月11日的單方面禁制令予以解除;及
(2)原告就以下事項提出的禁制申請,即禁止董事將股東特別大會自2026年3月20日起進一步延期、禁止董事阻止原告出席股東特別大會,以及要求董事就所有決議案計算原告的投票,現延期至另定日期處理。
在該判決中,法院初步認爲,原告應支付本公司就該傳票所產生的訟費,如未能議定,則按標準基準評定。儘管如此,法院已就各方如認爲適宜就另作命令提交陳詞作出指示。
根據該判決,本公司不再受法院令早前就本公司施加的限制所約束。因此,本公司不再受到限制,包括不再受限於:(i)發行新股份;(ii)就任何新股份配售委聘配售代理;(iii)在本公司股東名冊上就任何新股份將新股份購買者登記爲本公司股東;及/或(iv)向聯交所申請任何新股份上市。
如禁制令公告所披露,原告依照法院令向法院作出若干承諾,包括若法院日後裁定該法院令已對本公司造成損失,並決定本公司應就該等損失獲得賠償,原告將遵守法院可能作出的任何命令。
判決宣判後,各方有權就後續及相關事宜(包括但不限於訟費事宜)向法院提交陳詞。
本公司正就判決尋求法律意見。具體而言,本公司將採取措施,包括向原告追討本公司就回應傳票所產生的訟費。本公司亦保留權利,就原告在向法院提交的誓章中的多項失實陳述及/或誤導性陳述,以及因已被解除的單方面禁制令對本公司造成的任何損失,向原告追究相關索償。
本公司已向聯交所申請股份自2026年2月25日上午九時正起恢復在聯交所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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