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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股報價由天滙財經提供

許正宇:港交所落實優化新股定價及分配機制時已考慮到不同投資者的需要

時間2026-05-13 13:5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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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通財經APP獲悉,5月13日,香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回覆議員提問時表示,港交所落實優化新股定價及分配機制時已考慮到不同投資者(包括公眾認購部分投資者)的需要。新機制在確保具議價能力投資者有意義地參與首次公開招股,及維護散户投資者參與之間取得合理平衡,當中確保建簿配售部分具一定規模,可優化價格發現,讓所有參與首次公開招股的投資者得益。

他提到,由於獨立機構投資者的參與有助更穩健的價格發現,當局留意到全球主要市場的首次公開招股均普遍採用建簿配售機制,以公開競價方式進行的公開招股十分有限。港府會聯同香港證監會和港交所繼續密切監察新規定的實施情況、相關定價及分配機制的成效,並持續關注國際市場的發展趨勢及本地市場的需要,確保本地市場的健康發展。

就新股認購的會計入帳及速動資金的計算,許正宇表示,政府已協調香港證監會和香港會計師公會與證券業界積極溝通,瞭解券商就新股認購業務的工作流程、資金準備及財務計算等的安排。

許正宇表示,就上市申請而言,保薦人的主要角色是確保上市申請人符合《上市規則》及其他相關法例及監管規定,以及上市文件能提供充足詳情及資料,讓投資者可對上市申請人的業務、財務狀況及盈利能力和相關風險等有充分的瞭解。保薦人在上市過程中的把關角色,對維持香港市場質素及投資者對新股市場的信心至為重要。香港法例要求只有獲得香港證監會發牌,牌照允許進行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並符合《保薦人指引》中所載的資格準則的持牌法團,方可擔任上市保薦人。

為透徹瞭解上市申請人並確保其符合相關監管規定,保薦人應就上市申請採取合理的盡職審查步驟。保薦人在作出盡職審查查詢時,須顧及《香港證監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第17段(《操守準則》)及《上市規則第21項應用指引》(《應用指引》)。《操守準則》提供指引,保薦人應在顧及所有相關事實及情況後,就盡職審查的性質及範圍,視乎事實及情況作合理判斷。就此,港交所在《應用指引》內載述其對保薦人一般進行盡職審查的期望。然而,由於每名上市申請人均屬獨立個案,保薦人必須自行判斷就個別個案而言適當的盡職審查的範圍及程度。

事實上,隨着新上市申請在2025年大幅上升,香港證監會和港交所留意到上市文件草擬本的質素有所下降,因而在2025年12月向相關保薦人發出聯合函件,提出其應關注的事項(包括上市申請文件質素及保薦人的資源等)。香港證監會其後於2026年1月發出通函,對某部分上市文件的嚴重缺失及保薦人某些不達標行為提出關注。香港證監會現正審視保薦人在該通函要求下提交的文件與訊息,並已對保薦人展開主題視察。

許正宇提到,香港證監會和港交所會繼續密切檢視保薦人工作及上市申請的質素,並在有需要時採取適當的監管行動,維護香港作為領先國際集資中心的聲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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