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益豐控股(00612)澄清:通告中所指的“鼎益豐”或其關聯公司及其欺詐或其他不當行爲的指控不涉及公司或任何附屬公司
時間:2024-11-08 22:55:34
鼎益豐控股
鼎益豐控股(00612)公布,公司注意到,近期若幹媒體提及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于2024年11月5日所刊發標題爲“情況通報”的通告。
2024年11月5日通告指出,“鼎益豐”及其關聯公司發行虛假理財産品“虛假理財産品和“DDO 數字期權”(屬于“空氣幣”)”,“鼎益豐”因此涉嫌違法。2024年11月5日通告亦指出,公安局已對“隋某義”、“馬某秋”等人以涉嫌詐騙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公司注意到,于2024年11月5日通告中,並未提及“鼎益豐”或其關聯公司的法定全稱。
公司謹此聲明,據其所深知、盡悉及確信,(a)于2024年11月5日通告中所指的“鼎益豐”或其關聯公司並非指該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b) 公安局概無就通告的內容聯絡該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包括該等于中國成立的附屬公司);及 (c)于2024年11月5日通告中所提述有關欺詐或其他不當行爲的指控(包括但不限于“虛假理財産品和“DDO數字期權”(屬于“空氣幣”)”所提述者)及針對“鼎益豐”及其關聯公司所采取的行動並不涉及該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
公司重申:(a) 誠如公司日期爲2020年1月22日的公告所述,自該日營業時間結束時起,隋廣義先生已辭任其于公司擔任的所有職務,即非執行董事、董事會主席及董事會投資者關係委員會成員;及(b)誠如公司日期爲2023年2月21日的公告所述,自該日營業時間結束時起,馬小秋女士已辭任其于公司擔任的所有職務,即非執行董事、董事會主席及董事會投資者關係委員會成員。
公司亦注意到,于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買賣的公司股份的價格近期出現大幅下跌。據公司所深知、盡悉及確信,其並不知悉導致有關下跌的原因。
根據(a)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于2024年10月25日發布的新聞稿,當中指出在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提出的法律程序中,香港原訟法庭向11名涉嫌操縱該公司股份的人士發出臨時強制令,根據該臨時強制令,被指稱曾在2018年3月1日至9月14日期間操縱公司股份的 11名涉嫌操縱者,被禁止(i) 調走其在香港境內的任何資産,或(ii) 以任何方式處置或處理其在香港境內的任何資産或縮減其在香港境內任何資産的價值,以合共約63.53億港元爲限;及(b)證監會于2024年3月27日發布的新聞稿,當中指出證監會在市場失當行爲審裁處對隋廣義先生及另外20名人士展開研訊程序。證監會指稱,在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9月14日期間,隋廣義先生及其他人士就公司股份進行操縱交易和大量對盤交易,除其他事項外,還造成該等股份交投活躍和有關股價的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表象。
公司謹此聲明,公司、其現任董事或高級職員或其附屬公司均非上述臨時強制令的對象,亦非證監會展開法律程序的被告。
經向其高級職員及董事(除自2024年11月初以來未與公司聯絡的非執行董事王夢濤先生及梁文志先生外)作出適當查詢,公司並不知悉任何須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IVA部的內幕消息條文予以公布的內幕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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