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浩濂:香港现行企业拯救程序具灵活性及实效性 广受国际和市场认可
時間:2026-04-01 13:48:48
下載霸財智贏APP,買賣點即市預警,炒家心水交流 >>智通财经APP获悉,4月1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香港署理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浩濂答复议员提问时指,香港的公司破产及重组制度,作为债务重组的法定机制。现行协议安排具灵活性及实效性,并受国际和市场认可,能够有效支援具生存能力的企业持续营运,同时妥善平衡各方利益。现行协议安排在法院监督下,有效支援具生存能力的企业进行债务重组,已经成功协助多间企业实现债务重组。
陈浩濂提到,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和破产管理署曾就法定企业拯救程序展开多次谘询,包括于2020年就立法建议谘询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以及收集不同持份者的意见。当时提出的法定企业拯救程序虽然获得会计和法律专业界别的支持,但亦有不少议员和主要持份者对建议表示反对及强烈保留。
劳工界忧虑法定企业拯救程序可能被滥用以转移公司资产,藉以逃避支付雇员应得款项的责任。而且,若企业拯救最终未能成功,有可能会阻延雇员向破欠基金申请特惠款项,推迟雇员获得经济援助的时间,也有意见忧虑接管企业的临时监管人在建议拯救方案时因偏重保护企业生存而对雇员保障不足。
此外,有意见关注法定企业拯救程序设有的暂止期可能会被债务人用作拖延债权人合法追讨的工具,并认为在法定企业拯救程序中如接管企业的临时监管人为独立第三方专业人士,未必较管理层熟悉企业业务,或难以提供具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建议。中小企业代表亦担心由于立法建议中的企业拯救程序比较复杂且涉及的专业人士费用可能高昂,只有少数大企业有能力采用,而不少中小企本身将会成为企业使用拯救程序中的无抵押债权人,议价能力比较低,可能须无奈接受企业拯救方案提出的大幅债务减免,损害它们的权益。因此,经综合考虑各持份者对法定企业拯救程序的意见后,香港维持现时由市场主导的协议安排,作为债务重组的法定机制。
实际上,香港拥有普通法体系及与国际接轨的司法制度,现已为企业重组提供具吸引力且高效的选择。市场一直善用《公司条例》(第622章)规定的协议安排,成功协助多间企业实现债务重组。在过去五年间,获法院认许并用于债务重组的协议安排命令已超过40宗,涵盖航空业、矿业及房地产等企业。
现行协议安排在法院监督下,有效支援具生存能力的企业进行债务重组,减低被迫清盘的风险。具体而言,重组方案须召开债权人或各类别债权人会议,并取得出席并投票的债权人中、占总债权价值至少75%的多数同意,方可获得法院批准。此外,雇员的未偿付权益(例如欠薪),通常会被视为独立类别的债权人。此机制既能有效处理不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亦能同时保障企业董事、股东及雇员在企业重组过程中的权益,并在普通法体系支持下,为企业提供更具灵活性而行之有效的重组方案。
在协议安排计划下的重组过程中,公司可委任独立第三方重组顾问(通常为律师或会计师)协助制定重组计划,并在重组期间可继续正常营运。如公司被下达清盘令时,重组工作则由清盘人负责进行。如有需要,清盘人可向法院申请继续经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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